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工作。近期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教育投入要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均就教师工资水平做出规定,要求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也进一步作了强调。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报告,专门研究保障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师队伍的亲切关怀,对建设教育强国的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教育部深入调研分析各地保障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明确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比较口径,全面督查各地落实情况,约谈保障不力的地方政府,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多数地方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定期调标、绩效工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如重庆将绩效工资总量分为基础绩效和超额绩效两部分,通过实行综合统筹,基础绩效水平逐步实现全市持平,通过实行限高托低,超额绩效水平实现稳步增长,通过赋予学校自主分配权、明确不纳入总量管理的项目等措施,教师的总体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获得感普遍增强;山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省级财政保障力度,对财政困难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优先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目前,仍有一些地方未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落实到位。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各地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省级统筹,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对于没有落实到位的省份,将定期开展督查,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让他们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